随着分布式光伏渗透率的增加,各地不断加强对于分布式光伏的管理。近期,湖南、河南、沈阳辽中区等多地发文,开始对当地的光伏市场,尤其是分布式光伏市场,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整顿。整顿期间,暂停了项目的备案、并网工作。
(资料图)
加强管理、整顿的主要方向如下:
一、租屋顶户用光伏发展将受限
1)河南
5月30日,河南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征求对《关于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租屋顶模式,应以企业名义备案。
非自然人光伏项目:是指企业为主要投资、受益方,包括租赁他人屋顶、或向居民出租光伏发电设施等,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类分布式光伏项目;
非自然人光伏项目由企业自行备案,企业要对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以房屋所有人名义登记、备案,不得通过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以自然人名义备案,不得以任何方式拆分项目申请备案。
2)辽宁沈阳辽中区
6月8日,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发布紧急通知,对辖区内分布式光伏项目违规情况开展为期一个月的整改,主要整改内容包括:
部分地区存在企业"化整为零"以自然人身份申请备案、超范围建设等情况;
以及在未取得备案手续情况下,开工建设至验收并网的现象。
在限期整改期间,暂停自然人光伏项目备案;供电公司暂停自然人光伏项目验收并网,待整改结束后,恢复自然人光伏项目验收及并网;各镇(街)对企业“化整为零”以自然人身份申请备案、超范围建设等不符合文件要求的光伏项目严格按照文件要求,认真梳理、及时整改;
3)湖南
6月5日,湖南省发改委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的通知》(代拟稿)中明确:
第三方租用居民自有屋顶或建筑表面,通过出租设备等方式共建开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为工商业户用分布式光伏。
工商业户用分布式光伏,居民身份证明只能用于办理备案手续,未经居民本人书面授权同意,不得用于办理本项目商业贷款。报装时需提供第三方开发主体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由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居民)委员会或村集体出具的建筑物业权属证明以及项目备案书。
二、梳理低压配电网可安装规模,控制安装规模
1、国家能源局
6月13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开展分布式光伏接入电网承载力及提升措施评估试点工作的通知》,将在6省开展分布式光伏接入电网承载力及提升措施评估试点。
要求电网企业按年度组织对县(市)一级电网接纳分布式光伏能力进行排查和梳理,按照低压配电网承载能力,分为良好、一般、受限划分接网预警等级。
实际上,在此之前已经有部分地区开展了辖区内的可安装规模梳理。
2、河北
2021年9月27日,河北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加强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提出:定期公开电网可接入容量。
2022年底,根据河北南网初步统计数据,下辖的104个县,有53个县已经无分布式光伏接入空间,其他51个县,分布式光伏项目的剩余接入空间为2.065GW,如下表所示。
表:各地市分布式开放容量汇总表(数据仅供参考,或有偏差)
3、湖南
湖南省发改委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的通知》(代拟稿)中规定:电网企业应在每季度前7个工作日完成辖区分布式光伏电网可开放容量滚动测算,并通过政务服务大厅、供电营业厅等窗口向社会公开发布。
电网可开放容量不足的地区,除户用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及乡村振兴村级光伏电站外,应暂停其他分布式光伏的备案。
4、山东聊城
6月8日,山东省聊城市发改委印发《聊城市分布式光伏发展专项规划(2023-2035年)》(草案),规划年限为2023~2025年,全市可新增分布式光伏614兆瓦,累计装机规模约4000兆瓦。
三、配置储能
1、山东枣庄
2021年11月,山东省枣庄市能源局、行政审批局和供电公司联合发布《枣庄市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规范》明确提出,分布式光伏项目按照装机容量的15%~30%、时长2~4小时配置储能设施,或者租赁同等容量的共享储能设施。这全国首次出台的分布式光伏储能配置标准。。
2、河北
2022年3月16日,河北省能源局发布关于印发《屋顶分布式光伏建设指导规范(试行)》,文件明确:
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逐步按照“光伏+储能”方式开发建设,以确保电网安全运行和用户供用电安全为原则,统筹考虑负荷特性和电能质量要求进行储能配置。屋顶分布式光伏配套储能,可选择自建、共建或租赁等方式灵活开展配套储能建设。配套储能原则上应在主要并网点集中建设,优先采用380伏并网,并网点应在分布式光伏并网点附近,以解决部分台区电压偏差、设备重过载、就地无法消纳等问题。
3、河南
5月30日,河南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征求对《关于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分布式光伏(含户用光伏)将租赁储能。
根据承载力,将地区分为绿色、黄色、红色区域,并需要配置不同的储能规模。鼓励光伏开发企业、设备生产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创新开发“社区储能”、"台区储能"等场景,由户用光伏等分布式光伏项目租赁共享,提升就地消纳水平;支持分散建设的储能设施通过“虚拟电厂”等形式参与各类电力市场交易。
4、湖南
湖南省发改委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的通知》(代拟稿)中明确:推动分布式光伏进入市场及配储。
除乡村振兴村级光伏电站(含存量扶贫光伏电站对应的扶贫装机容量)、户用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外,其他分布式光伏(含存量)应配置不低于集中式光伏电站配储比例的储能,参照代理购电结算模式,通过湖南电力交易中心储能容量市场进行结算,现阶段结算价格按当期储能容量市场交易均价出清。
四、参与调度、参与市场化交易
1、山东
2022年1月22日,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公室发布《关于做好2022年春节及重大活动期间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工作的通知》,提出:
春节期间,以保障电网安全和供热稳定为前提,在常规手段无法满足电网调峰需要的负荷低谷时段,要按照"先集中式、后分布式"、"先非户用、后户用"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合理安排新能源电力参与调峰,以保障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随后,山东各地级市也根据精神,下发了《春节期间低压分布式光伏参与调峰告知书》。
2、河北
2022年12月13日,河北省发改委下发《关于做好春节等特殊时段河北南部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出:各市电力运行管理部门于2022年12月31日前组织当地电网企业、分布式光伏并网主体签订并网调峰协议,明确分布式光伏参与调峰责任义务、启动条件、技术手段和相关免责条款。非户用分布式光伏需全部签订并网调峰协议,逾期未签订的优先安排其参与调峰;鼓励户用分布式光伏签订并网调峰协议,公平承担调峰义务。
电网企业要以保障电网安全和供热稳定为前提,在常规调节手段无法满足系统调峰要求,需新能源参与运行调整时,应按照“先集中式、后分布式”“先非户用、后户用”顺序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组织新能源参与调峰,如安排分布式光伏参与调峰,要提前向我委报告。
3、湖南
湖南省发改委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的通知》(代拟稿)中规定:
除乡村振兴村级光伏电站(含存量扶贫光伏电站对应的扶贫装机容量)、户用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外,其余分布式光伏应纳入调度机构统一管理,参与电网运行调整,保障电网安全。电网企业在常规调节手段无法满足系统调峰要求时,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组织分布式光伏调峰运行,保障电网安全。
有序推动分布式光伏全部进入电力市场开展市场交易,先期由电网企业代理聚合并在交易中心注册,2023年底前实现具备条件的直接接入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公共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全部进入市场,“十四五”末实现全电压等级所有分布式光伏全部进入市场。
五、禁止“全额上网地面分布式”打擦边球
1、湖南:“全额上网地面分布式”按地面电站管理
5月29日,湖南省发改委发布《关于规范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表示:“全额上网”模式的小型地面光伏项目,需统筹纳入全省建设方案;因此,暂停未纳入全省“十四五”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方案的“全额上网”小型地面光伏电站项目备案工作。
随后又强调,在公共地面(含坑塘水面)无电力消费设施地点建设的光伏电站均为普通光伏电站,按照集中式光伏电站要求管理,需统筹纳入全省建设方案并按管理权限由我委备案后方可建设。
2、江西省:1MW以上项目,纳入省发改委项目库管理
2020年底,江西省发改委下发《关于做好近期光伏发电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明确:1MW以上的项目,纳入省级规划管理;备案文件有效期不超过一年,过期自动作废!
2022年8月18日,江西省发改委、江西省能源局联合印发《江西省光伏发电、风电项目开发工作指南(2022年)》的通知,再次重申:
1MW以上的光伏项目统一纳入年度规模管理,开发流程如下图所示。
3、河南省:1MW以上项目,纳入省发改委项目库管理
2022年11月,有人在河南发改委留言咨询:
问:6兆瓦以下除屋顶以外的渔光互补、农光互补、池塘水面、渠道、荒山荒坡等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是否需要纳入项目库管理范围?
回复:1)不超过6兆瓦的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和户用光伏项目可不纳入项目库管理范围,其他类光伏发电项目原则上均应纳入项目库管理范围。
2)使用未利用地以外土地建设的,应当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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